廖女士的小车因碰撞损坏被拖至某修理厂。修理厂经检验后,将已损坏需更换的汽车配件照片及维修费报价利用微信发给廖女士。后廖女士决定将该车交由该修理厂维修,并在微信中约定更换的配件需使用正厂原件,维修费(含配件费用)33000元,其中配件费为30808元。修理完毕后,廖女士依约向修理厂付清维修费33000元。之后,廖女士在别处给车辆做保养中被告知,廖女士修车所更换的汽车配件并非正厂原件。廖女士遂与修理厂进行多次交涉,但修理厂坚持认为其为廖女士更换的小车配件系正厂原件,双方协商未果,廖女士诉至法院。诉讼中,经鉴定,维修更换的9个配件中,仅2个配件为正厂原件,其余7个配件为非正厂原件。
双方约定更换的配件应使用正厂原件,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经鉴定,修理厂作为经营者,未按约向消费者廖女士提供正厂配件,且没办法提供购销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为案涉车辆所更换的配件系正厂原件经销商所提供,违反了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的法定义务,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遂判决修理厂向廖女士退还7个非正厂原件的配件费23410元,并按该款的三倍向廖女士支付赔偿款70230元。
欺诈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让我们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真实的生活中,欺诈行为经常表现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作为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交易时应做好证据的采集与保存,如聊天记录、购货凭证等,以防遇“货不对板”时能顺利维权。作为经营者,应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严格按约履行、诚信经营,致力于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拒绝欺诈、虚假宣传,维护市场秩序,一同营造公平安心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的人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